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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》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:(一)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(二)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(三)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2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。
3、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,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:(一)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,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;(二)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,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;(三)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,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;(四)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,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;(五)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,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,确定增发的月数。
4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。
5、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%至90%。
6、具体标准为:(一)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%发放;(二)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%发放;(三)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%发放;(四)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%发放;(五)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,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%发放;(六)从第13个月起,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%发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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